•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全球化教育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Glob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in Taiwan),以下簡稱本大會(GEAT)。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宗旨如下:
      • 一、推動台灣知識經濟、網際網路及全球化的發展,落實全球化教育。
      • 二、配合全球化教育,推動英語學習與外語教學,促進多元智慧及多元文化教育。
      • 三、培育知識經濟時代全球化網路所需之跨領域、跨文化、跨全球的人才。
      • 四、在全球化潮流中,保存並發揚本國優質文化,推動創造力與創新教育,以建構全球化利基,奠定知識經濟力。
    •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從事全球教育組織間之聯繫、教育資訊流通以及交換學者與學生等交  流工作。
      • 二、舉行有關語言教育、資訊化教育、藝文教育、遠距教學等迎合全球化教育趨勢之研究、講習、討論、展覽及觀摩活動。
      • 三、承辦公私立機構委託執行研究計畫、師資培訓、各式教材開發、遠距教學專案、教育課程設計、教育資源管理等工作。
      • 四、推動全球遠距教學風潮。引入國際間優質遠距教育課程,並介紹台灣本土發展之藝術、文化、語言教育等遠距課程進入國際教育市場。
      • 五、辦理推動知識經濟所需要的創意、團隊合作、終身學習的活動。
      • 六、規劃辦理訓練或學術機構以培養全球化人才。
      • 七、提供台灣學生及外籍學生專業的國際教育諮詢及入學申請輔導。
      • 八、發行會刊、專業叢書、光碟等多型態出版品,蒐集、流通、出版國際教育相關資訊及多型態出版品。
      • 九、辦理獎項、競賽、提供獎助學金。
      • 十、以上所列舉之全球化教育推廣及交流工作,包括兩岸與全球各地之人民、公私立機構和一般民間組織。
      • 十一、發展開拓技術移轉範疇,積極進行產業化研究與探討寬頻網路,建立創意生活風格。
      • 十二、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工作。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料如下:

      • 一、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 二、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大專以上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且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四、榮譽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五、名譽會員:
        凡於本會致力之相關領域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通過後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 一、基本會員
        •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2.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及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 3.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
        • 4.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二、學生會員
        •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
      • 三、團體會員
        • 1.可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有與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 2.享有本會刊物之優待。
        • 3.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四、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
      • 五、名譽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權利義務與普通會員同,免繳會費。
    •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一年未繳納會費或一年內未曾親自參加且未委託他人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者,視為靜止戶會員。靜止戶會員名單須提交理監事會議審查後,予以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 聘免工作人員。
      •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對內襄助理事長處理庶務,對外在理事長授權下出席各項活動。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無法代理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審核年度決算。
      •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得設副祕書長一至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關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關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諮詢委員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