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多數的國家中,偏遠地區向來被視為是不利於教育實踐的。許多案例皆指出: 學校建築與設備貧脊且文化與交通條件也處於劣勢,對於在這樣環境下工作的教職人員而言,自己是被隔離的;因此優秀的合格教師多半傾向待在大城市任職。小型學校為因應局勢必須得採用混齡教學。另外,除了獲取學校教育的管道匱乏之外,混齡教學所提供的教育品質也無法媲美都市的學校教育。在日本,從1950 年代開始,日本政府及教育家就承擔起了改善偏遠地區教育環境的責任。於1954 年便頒布了《偏鄉教育振興法》(編註:へき地教育振興法)。隨著這項法律的頒布與實行,一些促進教育實踐的補償措施也被引入了偏遠地區; 為降低城鄉教育差異而付出的努力也一直持續地進行著。
將提升偏鄉教育品質 作為全國性運動
從地理學的角度來看,日本是一個島國,同時也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全國有將近四分之三的部分處於海拔200 米以上的地區, 絕大部分的人口密集地居住在有限的平原上(如:東京、京都、大阪、福岡等等地區)。從傳統上來看,日本的農人則多傾向開拓那些尚未被開墾的土地。日本有很多人煙稀少的農村和偏遠地區;部分居民則是住在主要島嶼附近的400 多個小島上。
自19 世紀後期開始,日本便開始極力廣設學校,即使是偏遠地區也不例外。至1902 年,小學教育的淨入學率已達到90%。當時日本就已經有27,154 間小學(小学校),幾乎和今日的小學數目相差無幾。而日本普及各地包含偏遠地區小學教育的目標,則在20 世紀初實現了。然而,鄉村學校的教育品質低落仍是長久以來一直未被解決的課題。
在1950 年代時,日本開始正視並認真嘗試著解決這些偏遠地區的教育問題。其中,在鄉村及偏遠地區任職的教師們,對於迫切要求改善學校教育品質的呼聲又最高。1951 年, 他們召開了一個「針對單班學校學習與混齡學校學習為主題的全國性會議」。來自全國各地偏遠地區的教師紛紛出席一同共襄盛舉。而在1952 年舉辦的第二場全國會議中,更有超過2,000 名教師來參加;「全國偏鄉教育研究聯盟」(Zenhekiren )也就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成立了。
由於受到眾多地方政府的支持,他們便發展出了一項全國運動,目的在於制定新的法律來提升偏遠地區的教育品質,以及提高國家對偏鄉學校的津貼補助。他們在報章雜誌及電台廣播中呼籲各界注意到這些偏鄉學校的嚴重情況,同時也向國會議員提出了請願。在眾多有心人士及相關單位的努力下,1954 年《偏鄉教育振興法》(Hekichi kyouiku sin kouhou)終於正式頒布。
偏鄉教育振興法 所引入的措施及政策
有鑑於《偏鄉教育振興法》的頒布是為了完成普及小學及初級中學(中学校)教育,它的實踐標準主要鎖定於提升這些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品質及教學標準。《偏鄉教育振興法》將偏遠地區學校定義為:「位於山區、偏遠地區或其他通信服務較為不便地區, 且自然、經濟或文化條件皆處於不利地位的小學及初級中學」。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符合條件的學校就被指定為「偏遠地區學校」,這些試點學校則首先被當做提供特殊支援措施的目標。
用來評定學校偏僻和隔離程度的標準訂定如下:
山區學校的版本( 主要因素) |
離島學校的版本 |
1. 學校與火車站或公車站之間的距離 2. 學校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距離 3. 學校與高級中學之間的距離 4. 學校與郵局之間的距離 5. 學校與地方教育委員會之間的距離 |
1. 學校與本島之間的距離 2. 船舶每月計畫的服務頻率 3. 學校與港口之間的距離 |
(學校基礎設施及地形特徵等其他相關因素也都一併被考量在內) |
為提升偏遠地區教育品質,《偏鄉教育振興法》也賦予各階層教育主管單位不同的角色,並讓他們提供不同的功能。文部科學省提供的功能,一是推廣對偏遠地區教育的研究活動;另外則是提供國家補助,使這些學校得以加強內部的基礎設施。在第一個指定功能上,文部科學省執行了下列幾項活動,分別為:
a. 指定試點校進行混齡教學研究。
b. 針對偏遠地區教育研究召開年度會議。
c. 為身處偏遠地區的教職人員提供培訓課程。
d. 為混齡教學準備教師指南。
e. 發起關於鄉村教育的特殊報紙及刊物。
自1954 年至1966 年間,文部科學省編製了小學混齡教學的教師指南。與此同時,文部科學省更於1967 年核准了特別為混齡教學而編纂的數學及自然科學教科書。另外,歷經30 年(1959 年~ 1971 年)的時間,文部科學省不僅發行了針對偏鄉地區教育為主題的刊物(一年3 期),更將這些刊物大量分送到各個地方教育委員會及各所試點學校。
藉著這份刊物,許多關於偏遠地區教育的文章及研究因而能夠廣泛散布。文部科學省也資助了一份由全國偏鄉教育研究聯盟編撰的報紙,並且免費發送給所有試點學校。在這項推廣活動的高峰期,這份報紙更曾達到13,000 份的發行量。
剛開始, 國家補助被用來興建鄉村學校的綜合會堂、教師辦公室和臨時教師培訓機構等等設施。中央政府補助一半興建校舍及其他各項設施的支出。漸漸地, 國家補助的範圍變廣,拓展至校園巴士、校園航船、發電機、電視、醫療保健服務、學校午餐、供水設施、學校澡堂、宿舍和交通支出等款項。
地方的教育部門主管也各司其職、妥善分工。督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舉辦各項活動,如:
a. 推廣合適的教學方法、教學器材和教學輔助在鄉村實施的研究及學習。
b. 保障教職人員在職培訓的機會。
c. 建立臨時教師培訓機構以確保偏遠地區的學校擁有足夠的教師人數。
d. 支付特殊津貼給在偏鄉地區任職的教師。
e. 考量到教學工作人員在鄉村地區的負荷而給予特殊待遇。
f. 提供到當地任教的充足建議及支持。
市政教育委員會則實現下列功能,如:
a. 準備給偏遠學校的教學器材。
b. 在偏遠地區建立教師宿舍。
c. 提供學生及教師醫療保健服務。
d. 確保師生能有合適的方式前往學校。
e. 在小型學校裡興建綜合會堂。
依據偏僻程度的不同,試點學校被分類為五個等級。而在這些學校任職的教師們也可多領到薪水8%~25% 的特殊津貼, 評定標準就是他們任職學校的分類等級。〈表一〉呈現了1960 年日本偏遠地區學校的大致情形。
在北海道、岩手、新潟、高知、鹿兒島和青森的地區,有一大批學校被指定為試點學校。光是在北海道(日本最北邊的島嶼),就有超過2,000 所小型學校被指配為試點學校。
在某些師資教育的機構, 偏遠地區教學的研究活動也正式展開。在1950 年代,部分隸屬於國立大學教育學院體系下的學校建立了實驗性質的混齡教學課程, 以此研究小型鄉村學校的教學方式。1954 年時,「僻地教育研究所」正式在北海道教育大學成立。另一方面,於1956 年的日本,地方教育單位開始採用了教師人事管理輪調系統。由於這項措施的實行,公立學校的教師便無法長時間待在同一所學校。教師們每隔5 到10 年就要面臨一次區內或外縣市的行政調動。輪調系統使教師們基本上必須要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a.偏遠地區與城市地區教師互相調動。
b. 為了確保教師團隊擁有最佳狀態的組合,會依照他們的年齡、性別和教學經驗進行調整。
c. 每位教師在他們的教學生涯中皆必須在鄉村地區服務至少一至二次。輪調系統的推行有助於平衡各校間的教學人力資源。
縮小班級編制並淘汰沉重的混齡教學班級規劃
從1960 年代起,日本政府就一直致力於削減課室內的師生比。小學及初級中學的最大班級人數逐年向下調整。實施混齡教學的班級,課室容納的學生人數甚至必須低於一般班級的學生數量。
同時,談到混齡教學,沉重的混齡教學模式指的是一個班級有3 個或3 個以上年級的學生,而這種班級型態逐漸進入淘汰之列。〈表二〉呈現出日本學校一個班級中,容納最高學生人數標準的變化。在1969 年的小學,一個班級包含超過四個年級的混齡教學是被禁止的。到1974 年,一個班級包含超過3 個班級的混齡教學是被禁止的。現在,日本只存在容納兩個年級的混齡教學班級。
於1970 年,為了因應偏遠地區環境的變化,評斷學校偏僻和隔離程度的標準也有了一些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標準來看,試點學校的數目增加了1,300 間。
克服偏遠地區的教育「問題」
《偏鄉教育振興法》成立之後, 透過致力於克服偏遠地區艱困教育環境的一系列的努力, 直到1980 年代中期,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問題幾乎全數瓦解。1982 年時,在全國偏鄉教育研究聯盟成立的30 年慶祝典禮上,聯盟會長指出現在日本已有能力提供山區及偏遠地區學校和大城市等級相當的學校教育。
偏遠地區學校的基礎設施及教育品質皆呈現顯著的改善。從那時候開始,日本便不再視偏遠地區的學校教育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從每年出爐的全國學科能力測驗結果來看,我們並沒有發現城鄉學校教育對於學生的學科能力表現有什麼特殊的差異。
推動《偏鄉教育振興法》是有效的。直至今日,仍有好一些學校被當作試點學校運作著。在這些學校任職的教師能領取額外的教學津貼。在2002 年修訂的標準中,評定的項目納入了一些新的元素,如:學校與金融機構的距離以及學校與超級市場之間的距離等。至於那些缺乏寬頻網路和手機訊號的學校,則視情形酌量增加他們的分數。
總結
作為總結,日本在偏鄉地區進行的教育提升方針是成功的。理由可能歸因於下列幾點:
a.在偏遠地區任職的教師是最踴躍並且積極實踐《偏鄉教育振興法》的主力。
b. 建立了一套偏鄉學校的客觀標準,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對此進行修訂。
c. 日本採用全面性的政策來解決偏鄉學校的問題,而非使用東拼西湊的方針。
d. 積極改善偏鄉學校的基本設施和工作條件,也促進了合適的教學法在偏鄉學校的發展。
e. 實施教師人事管理輪調系統, 使學校間的教學人力資源能有所流通、達到平衡。
《附錄一》日本的偏鄉教育要點說明 譯者:陳怡霖
近來,在日本,不論是在教育界或是傳播媒體, 都甚少提到關於「偏鄉教育」的話題。當然, 這並不意味著偏遠地區或是偏遠學校的問題已獲得解決。此外,現今也有不少人意識到偏鄉教育是個嚴重問題。因為,偏遠地區的居民們在教育上,實處於顯著不利的狀態,這大體上被認為是需要處理的。至於,現在日本對於偏遠地區教育鬆綁的問題, 該如何有效解決呢?本文主要記載了到1980 年代為止的一些方法。
日本的基礎設施及學校的普及
從自然地理環境位置來看,日本海拔高度超過200 公尺以上的山區占全國70% 以上。從國土利用的狀況來看,全境的68% 是森林,且東京、京都、大阪、福岡等人口密度高度集中的產業都市地區只不過佔國土的14% 左右。一方面,日本為四面八方皆被海域所包圍的島國,因此有許多島嶼及半島。
海岸線周圍約有6,800 座100 公尺以上的島嶼, 根據1950 年代的統計,約有400 人左右居住在島嶼上。這些地區在明治時代末期後,大體上「小學」(6 年教育,6~12 歲學生入讀)建設的普及已逐漸完成。戰後的義務教育「初級中學」(3 年教育,12~15 歲學生入讀)也是在1950 年代後,大致已全面普及。但是,到了這個時期,就沒有再特別處理偏鄉地區的教育了。
制定偏鄉教育振興法案
在1954 年的《偏鄉教育振興法》以後,有關偏遠地區的教育就正式地開始改善了。該法根據距離指定偏鄉校區,並在偏鄉地區設置了各式各樣的指標學校。且為了改善偏鄉地區的教育環境,如偏遠地區的學校基礎設施的擴充,發展教職人員的培訓制度等,國家、縣市、鎮村等每一層級,都應弄清自身的職責所在。
振興法案的實施及效果
同時,日本也以偏鄉學校的混齡教學法及教材的開發為目標,提供特別的國家補助以建設偏鄉學校的基礎設施,例如:
1. 設置偏鄉教育研究指定學校
2. 舉辦偏鄉教育人才培訓講座
3. 舉辦全國偏鄉教育研究大會
4. 製作混齡教學學習指導計畫案例
5. 出版「偏鄉教育」的雜誌等
另外,也減少混齡班級人數,從1975 年以後,便停止了以3 個學年以上構成的混齡班級。
解決偏鄉教育問題
從《偏鄉教育振興法》制定以來的30 年,即直到1980 年代初期,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已大大的改善了。即使跟一般學校的教育相比,已幾乎看不到什麼差距了。近日的學術研究顯示,一般學校及偏鄉學校的小學生之間,在學業成績上也幾乎是沒有差異了。
編注:附錄一原文為日文文獻,非作者撰述。
《附錄二》偏鄉教育振興法編注 譯者:陳怡霖
1954 年6 月1 日法律第143 號 最後修改:2014 年6 月4 日法律第51 號
修改到最後的未實施法令:2014 年6 月4 日法律第51 號(未實施)
(目的)
第一條 本法以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為主旨,鑒於偏鄉地區教育的特殊情况,國家和地方政府依據偏鄉教育振興法, 提出各項明確政策,藉以提高偏鄉地區的教育水準。
(定義)
第二條 本法的「偏鄉地區學校」是指交通、自然、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條件屬於弱勢的山地、離島及其他地區所設置的公立小學校、中學校及中等教育學校,之前期課程和依學校給食法 (1954 年法律第160 號) 第六條規定所規範的機構 (以下稱為「共同廚房譯注1」)。
(市鎮村的任務)
第三條 市鎮村為規劃振興偏鄉地區教育,必須根據當地需要提出下列聲明事務。
一 為補強偏鄉學校的教材與教具、培訓偏鄉教職員並充實偏鄉地區的教育容,採取必要措施。
二 為偏鄉學校工作的教職員提供住宅建設、勞動爭議協調等福利保障,採取必要措施。
三 在偏鄉學校設置提供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所需使用的音樂與體育設施。
四 為偏鄉學校的教職員、兒童及學生的健康管理,採取必要措施。
五 為偏鄉學校的兒童和學生上學能夠便利通勤,採取必要措施。
(都道府縣譯注2 的任務)
第四條 都道府縣為偏遠地區規劃教育振興計畫,必須在該地提出下列聲明事務。
一 因應偏鄉地區實施教育的特殊情況,提供適當的調查研究學習方法、學習教材及學習教具等資料。
二 設置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的培訓設施。
三 針對前條規定的市鎮村事務,進行適當的指導、建議和支援。
四 偏鄉地區學校的建設,必須依據前條各項聲明的事務來進行。
2 必須特別考量在偏鄉學校工作的教職員人數。
3 提供偏鄉學校工作的教職員足夠資源,並對偏鄉學校教職員提供充分進修的機會,與其所需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文部科學大臣的任務)
第五條 文部科學大臣須對偏鄉教育實施必要的調查、研究以及提供相關資料,並對前二條所規定的地方政府, 採取必要措施、適當指導以及相關建議。
(偏鄉補助津貼等)
第五條之二
都道府縣根據條例的規定,由文部科學省參考在《文部科學省辦法》中規定的基準,按照條例指定在偏鄉學校和共同廚房工作的教職員支付相關補助津貼(地方公務員法(1950 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號) 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目)、 第二十八條之五的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的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地方公務員的育兒休假法(1991 年法律第百十號)第十八條之第一項有關地方政府的普通公職員任期的錄用法律(2002 年法律第四十八號)第五條之規定,需支付被錄用的教職員相關補助津貼(除去在次條的第一項說明「復職的教職員」等)。
2 偏鄉地區每月的津貼,必須參照《文部科學省辦法》內所規定的條例基準。
3 如要調整在偏鄉學校工作之教職員的地區津貼和其他相關津貼,必須參照《文部科學省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例基準。
第五條之三
在都道府縣,若教員或職員(復職的教職員除外,以下稱「教職員」。)因工作地的調動,且該調動的教職員因而須遷移住所,同時因調職導致其原學校或共同廚房必須更動(以下條例稱為「學校等」。)且調動而須遷移住所的教職員,調動後的學校工作則須符合文部科學省規定條例中指定的偏鄉學校,同時必須支付該教職員依據《文部科學省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條例中規定的偏鄉地區應有津貼。
2 都道府縣須根據前項條例的規定,對於委派到偏鄉學校的教職員提供住居,且依該項規定支付教職員健康津貼,必須依據《文部科學部辦法》規定的基準,給與條例中規定的偏鄉地區應有津貼。
(國家補助等)
第六條 國家配置處理偏鄉學校事務的人員,其設置依據第三條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或第五號,以及第四條之第一項的第四號,給予補助二分之一的事務經費。(該經費中,偏鄉學校教材、教具的準備,以及在偏鄉學校工作之教職員的住宅津貼,依據法律由國家負擔,並扣除補助的部分。)
2 國家的都道府縣,依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號給予補助二分之一的事務經費(該經費中,扣除補助的部分, 根據法律由國家負擔。)
3 根據前二項的規定,國家補助經費的範圍及計算基準,視情況由政府規定之。
4 國家國庫負擔義務教育設施費等相關法律(1958 年法律第八十一號)中的第十二條之第一項規定,地方政府所交付的補助金,該地方政府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改建發展計劃等。(依據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改建等事業」。)處理偏鄉學校事務的人員,依據第三條第二號規定的住宅建築,以及該條第三號有關設置設施事業,此項經費不得低於該事業補助金的二分之一。
(歸還補助金)
第七條 國家從國庫交付地方政府的補助金,在該年度所交付的全部補助金中的部分受到中止時,該年度已交付的全部補助金中剩餘的部分,必須歸還。
一 補助金用於補助目的外的使用時。
二 該年度所給予的補助金,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下設立補助設施時。
三 補助設施的補助金,在沒有正當理由下與使用於補助目的外時,或是未經文部科學大臣授權處理時。
四 違反補助金的交付條件時。
五 明顯以虛偽的方法,接受所交付的補助金時。
(政令的委任)
第八條 除了提供本法有關事項的需要程序外,如與其他國家相關的補助金交付和歸還手續,應以政令規定之。
(負擔金及補助金的分配)
第九條 國家和都道府縣對市鎮村分配的負擔金和補助金,用於建設或修復學校的設施、準備學校的教材和教具, 以及其他教育事務費用等,必須注意各偏鄉地區教育的特殊性,而進行適當地分配。
譯注1:共同廚房即指日本由該地中央廚房所提供的學校伙食。
譯注2:日本現在共一都、一道、二府、四十三縣。
編注:附錄二原文為日文文獻,限於篇幅,在此僅列《偏鄉教育振興法》九條法條全文,其後附則之文字則不在此列上。